新能源就近消纳电价新机制重磅发布:大电网筑牢保供底线 用电主体公平承担可靠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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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绿电“长途输送”到“本地高效利用”,新能源就近就地消纳的关键障碍迎来破解,绿电直供等新兴业态中至关重要的价格机制空白得以填补。

记者从权威渠道获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近期联合下发《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文件清晰界定了就近消纳项目与公共电网间的经济责任划分,通过创新性的差异化付费规则,新能源项目能够依据自身对供电可靠性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付费。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此项电价政策的推出正当其时且意义重大,不仅能有效缓解电力系统的运行压力,更将有力激活新能源就近消纳的广阔市场空间。《通知》的正式实施日期定为2025年10月1日。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在相关解读中指出,近年来,我国新能源产业实现了规模化快速发展,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消纳难度持续增加、电力系统调节能力面临严峻考验等现实挑战。社会各界积极探索新能源消纳利用的创新路径,其中绿电直连、零碳园区、源网荷储一体化等就近消纳模式,在提升新能源消纳率、满足企业绿色低碳用能诉求以及缓解电力系统调节压力方面展现出显著优势。

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项目具有发电与用电的双重属性,在发电时扮演发电企业角色,在用电时则作为电力用户。“为推动新能源就近消纳模式的健康发展,国家及地方层面已相继出台多项扶持政策,鼓励开展先行先试工作,然而从整体发展态势来看,其进程仍显迟缓。核心症结在于项目的权责边界以及保供责任未能明确划分,对于公共电网所提供的稳定供应保障服务,项目应承担的相应经济责任亦缺乏清晰界定。”两部门如是表示。

这实质上触及了电力新业态发展进程中,关于稳定用电保障责任如何合理分摊的核心议题。

形象地说,绿电直连、零碳园区、源网荷储一体化等项目,就好比具备了一定自主生活能力,但在关键时候仍需家庭支持的青少年。当项目内部的电源发电量足以满足其自身电力需求时,它们可以实现与大电网的相对独立运行。但新能源发电固有的间歇性和波动性特点,意味着众多此类项目在多数情况下仍高度依赖大电网提供的保底供电支持。

电力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公众习以为常的高可靠性供电并非电力系统天然具备的属性。在现行的电价机制框架下,电网企业为保障供电可靠性所投入的成本通过输配电价机制进行疏导,发电企业为提升可靠性所付出的成本则通过系统运行费用予以回收。但这一传统电价制度已难以适应就近消纳项目的蓬勃发展需求,由于就近消纳项目在稳定供应保障成本方面的承担力度不足,导致电力市场的公平性问题日益突出。

“就近消纳项目与公共电网相连,除了正常从电网购买下网电量外,更为关键的是公共电网在突发应急状况下为其提供的备用、支援及保障服务。从本质上讲,这相当于就近消纳项目向公共电网采购了可靠性这一特殊商品。”资深电力专家谷峰在其分析文章中指出,由于缺乏统一规范的定价标准以及清晰合理的经济责任划分,目前行业内普遍存在一种认知偏差,即将就近消纳项目简单等同于“获取优惠电价”,认为电网提供的可靠性是免费服务,甚至将就近消纳项目发展缓慢归咎于电网企业为维持自身售电量而设置障碍。“追根溯源,这其实是一场关于‘成本谁来买单’的争议——在享受了更高可靠性的电力服务后,这笔‘可靠性服务费’应由谁支付、支付多少、如何支付,缺乏明确的政策性和机制性规定,因此《通知》的印发可谓恰逢其时,意义重大。”

《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将电源、负荷、储能等整合为一个整体与公共电网连接,形成清晰物理界面和安全责任界面,并以新能源发电为主要电力来源的就近消纳项目,公共电网将依据其接网容量提供可靠供电等服务,确保项目的安全稳定用电。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基本原则,对于电力系统提供的稳定供应服务,就近消纳项目需公平承担相应的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等费用;未接入公共电网的项目,则无需缴纳稳定供应保障费用。

其原因在于,为确保就近消纳项目在自身发电量不足时仍能随时获得电力供应,电力系统需要根据其接网容量提供稳定的供应保障服务,这其中既包括调节服务,也涵盖“通道保障”服务。调节服务主要由各类发电机组提供,其经济成本通过系统运行费体现;而“通道保障”服务则由电网企业负责提供,其经济成本通过输配电费回收。因此,依据公平负担的原则,就近消纳项目应按照其接网容量缴纳输配电费和系统运行费。

谷峰对此解读道,《通知》指出就近消纳项目同样需要支付系统运行费(可以理解为接入公共电网的输电容量如同“公路”,发电侧提供的各类可靠性支持如同“应急救援车辆”,“公路”的宽度决定了需要配置多少“应急救援车辆”)。但为了积极鼓励就近消纳项目的发展,现阶段暂按其下网电量缴纳系统运行费,并将逐步过渡到按照占用容量等方式计费。同时,对项目的自发自用电量等暂免征收系统运行费和政策性交叉补贴新增损益。

这充分体现了在确保成本公平分摊的基础上,政策设计对就近消纳项目发展给予了一定的倾斜与激励。

《通知》进一步明确,就近消纳项目作为电力用户,与其他工商业用户享有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原则上应作为一个统一整体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两部门表示,此次完善后的就近消纳价格机制,通过细化明确就近消纳项目的边界范围、保供责任以及经济责任,有望成功破解当前新能源就近消纳模式面临的发展瓶颈,将对新能源行业乃至整个电力系统的优化升级产生积极且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该文件将显著促进新能源的高效消纳利用。就近消纳项目可通过提高自发新能源电量的自用比例、科学合理地缩减接网容量等方式降低成本,再加上完善后的价格机制对其提供的一定政策支持,综合来看具备了良好的经济吸引力,从而有望加速其发展步伐,进一步提升新能源的消纳利用率。

另一方面,将有效缓解电力系统的调节压力。根据完善后的价格机制,就近消纳项目的接网容量越小,所需缴纳的稳定供应保障费用也就相应越少。这将有效引导项目通过深入挖掘自身灵活调节潜力、自主配置储能设施等多种途径,提升内部电力平衡能力,降低对公共电网的接网容量需求,进而减轻整个电力系统的调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