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餐饮单位违规添加亚硝酸盐引发学生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通过典型案例强调,将依法严惩危害校园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8起校园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显示,某校外餐馆经营者因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导致学生集体中毒,最终被法院判处7年有期徒刑。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含刑事、民事及行政三大类案件。最高法明确表示,在审理涉及校园食品安全,尤其是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时,人民法院始终坚持落实"四个最严"监管要求。
案件详情显示,2021年3月,被告人侯某经营的餐馆与当地某小学签订供餐合同,负责该校学生午餐供应。同年4月8日,侯某在明知餐饮服务单位严禁采购、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下,仍在供应给小学生的排骨菜品中添加该物质,涉案餐食销售金额共计400余元。该校学生食用后,有56人出现头痛、呕吐等中毒症状并紧急入院治疗。
经医疗机构诊断,所有入院学生均确诊为亚硝酸盐中毒。专业检测机构对剩余排骨、排骨汤及学生呕吐物进行检测,结果显示均含有亚硝酸盐成分,其中排骨汤内亚硝酸盐浓度高达1396毫克/千克。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造成56人严重食物中毒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侯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协助救治受害人并进行经济赔偿,获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
亚硝酸盐作为肉类加工常用添加剂,主要用于护色和防腐。虽然属于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因其毒性较强、潜伏期短,食用后易快速引发中毒反应。据了解,为防范亚硝酸盐中毒事故,国务院相关部门已发布公告,明确禁止餐饮服务单位及个人采购、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该添加剂仅限食品生产企业按规定使用。
最高法在解读该案例时指出,被告人侯某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开展亚硝酸盐专项检查并明确告知禁止使用的情况下,既违反国务院关于亚硝酸盐使用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又严重超出安全限量标准添加,最终造成56名小学生集体中毒的严重后果。法院对其判处7年有期徒刑,充分彰显了司法机关从严打击校园食品安全犯罪的坚定态度,对类似违法行为具有显著的警示和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