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周边超市售卖过期零食被判赔千元 法院:守护学生"舌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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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饮食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对校园周边销售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8起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据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校园食品安全,尤其是关乎中小学生等未成年人群体健康的违法犯罪案件时,始终坚持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这"四个最严"要求。

记者从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注意到,在颜某诉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尽管涉案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货值仅为4元,但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最终判决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案情详情显示,2025年4月22日,颜某在接送未成年子女放学途中,于学校附近的某超市为孩子购买了一袋价格4元的零食。该食品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12日,保质期为9个月,购买时已明显超过保存期限。颜某发现食品过期后,向超市提出赔偿要求遭拒,随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超市返还4元货款,并支付1000元惩罚性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7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信息;而第148条第2款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某超市将已过保质期的食品销售给颜某,属于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由于该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按照法律规定应按1000元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某超市退还颜某货款4元,并额外赔偿1000元。

最高法在解读该案例的典型意义时强调:"本案是学生家长在购买食品发现过期后索赔未果才提起的诉讼,虽然购买的零食仅价值4元,但审理法院严格依照惩罚性赔偿金最低1000元的法定标准,判令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有效实现了让违法者得不偿失的法律效果。"该判决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惩戒功能,通过提高违法成本,对校园周边向学生售卖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为营造安全放心的学生消费环境、解除家长后顾之忧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