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内蒙古一所中学爆发教学楼楼梯护栏垮塌事件,导致21名学生丧生、47人受伤。由于触犯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原校长樊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原总务主任戈某获刑3年缓刑3年。22年过去,戈某仍以"自身无过错"为由提请再审,要求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根据裁判文书网最新公示,内蒙古高院近日出具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依法驳回了其申诉请求。
事故追溯至2002年9月19日,该校校长樊某召开行政会议,决定在9月23日放学后增设18:15至18:55的补课时段。补课开始前,有教师向樊某反映教学楼楼道照明设施故障,但未获重视。
补课结束后,学生因急于离校,在楼道无照明的情况下,底楼楼梯区域发生近百人拥挤。部分学生被推挤倒地形成人堆,楼梯护栏受挤压向外侧翻倒,多名学生从高处坠落,最终酿成21死47伤的悲剧。
2003年,乌兰察布市中院审理认定:樊某作为校长全面负责校务,得知照明损坏后未及时组织检修,放学时段未安排疏导,应对伤亡承担直接责任;戈某作为总务主任主管后勤保障,虽事发时出差在外,但此前未能履行照明设施维护职责,同样负有直接责任。法院以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樊某实刑3年,戈某缓刑3年。
尽管时隔二十余年,戈某始终对判决持有异议。其申诉理由包括:学校学生数量严重超载教学楼设计容量;违规延时补课间接导致事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无罪,并向内蒙古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法院审查后指出,戈某作为后勤负责人,对设施维护负有法定责任。事故直接起因是楼道照明缺失导致踩踏堆积,虽其当时不在现场,但事前已知晓照明故障却未及时修复。戈某是否知晓补课安排不影响责任认定,原审量刑已综合考虑其出差情节,定罪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2025年9月,内蒙古高院发布再审审查刑事通知,认定戈某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再审条件,依法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