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家族信托案最新裁决:香港高院维持资产冻结,宗馥莉上诉遭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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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家族信托纠纷近日出现关键进展。9月26日,香港高等法院正式驳回宗馥莉的上诉许可申请,裁定继续执行8月1日判决中对汇丰银行账户内18亿美元资产的冻结命令,但暂缓实施账户信息披露要求。

这一决定意味着,在杭州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最终裁决前,相关资产将保持冻结状态。多位法律专家指出,此次判决结果符合业界预期,并未对案件核心争议产生实质性影响。

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发现,在这份31页的判决书中,香港高等法院法官针对宗馥莉方提出的五项上诉理由进行了详细回应,其中特别明确了香港衡平法下对推定信托的司法态度,从法理层面确认了信托关系的有效性。税务领域专家表示,这一法理探讨对信托实务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但由于法律适用问题,不会直接影响本案判决。

一切要等待杭州法院的判决

"最新裁决不会改变案件走向,判决时间、结果和内容均符合预期,最终定论仍需等待杭州法院的判决。"海邦国际顾问集团高级副总裁、国际税法专家王文星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回溯案件,8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官网公布了娃哈哈创始人宗庆后家族信托案的初步判决:冻结建浩公司(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在汇丰银行的账户资产,并要求宗馥莉方披露账户信息,直至杭州诉讼终结或法院发布新指令。(详见报道《谈输赢为时过早?娃哈哈离岸家族信托尚未设立,宗庆后这一安排缘何搁浅》)

该判决被视为对宗庆后三名境外子女(宗继昌、宗婕莉、宗继盛,下称"三子女")诉求的支持。但法律界人士强调,这仅是香港法院为配合内地诉讼程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案件实体争议尚未定论。多位律师认为,现阶段断言"宗馥莉败诉"为时过早,最终结果取决于杭州法院的审理。

本次判决是针对宗馥莉方于8月15日提出的上诉申请。上诉理由主要包括:保全令法律门槛适用不当、三子女未先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信托关系存在重大缺陷、资产冻结范围过度、信息披露要求过宽等。

9月1日,三子女方提交反对陈词;9月8日,宗馥莉方进行答辩。香港高等法院法官对五项理由逐一作出回应。

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申请,但决定暂缓执行信息披露命令,即暂不要求宗馥莉方提供账户余额及资金流向等细节,待其向上诉法院提出新的许可申请或有进一步指令为止。

同时,若宗馥莉方放弃向上诉法院申请许可,需及时书面通知法院,届时暂缓令将自动解除。

法官详细回应信托有效性问题

在上诉理由中,信托有效性争议最为核心。判决书显示,香港法院进一步阐明了普通法系下对明示信托和推定信托的司法立场。

宗馥莉方主张,汇丰账户资产涉及的信托关系缺乏可争议性,实质上不存在有效设立的信托。

法官则重点分析了三份关键证据:宗庆后未标注日期的《手写指示》(表明信托设立意向)、宗庆后签署的《委托书》(明确信托设立方式且获宗馥莉同意)、宗馥莉与三子女签订的《协议》(约定信托架构前提)。

判决书强调,信托成立关键在于当事人意图,需结合《委托书》《手写指示》及《协议》进行客观解释。但法官同时指出,实体问题应由内地法院裁定,香港法院仅处理程序事项。

香港丰裕信托资深合伙人余亮恒此前表示,香港作为普通法辖区,即使缺乏书面信托契约,仍可能通过"意图+资产路径"认定事实信托,包括建设性信托或推定信托,已有相关判例支持。(详见报道《娃哈哈离岸家族信托陷罗生门,信托是否存在及有效要看哪些因素?》)

王文星也指出,本案中推定信托存在成立可能,但宗馥莉方的"拖延策略"使香港法院未对资产性质作出终局判断。他认为此案更接近遗嘱信托性质。

对于判决中的法理探讨,王文星认为内容符合信托法研究趋势,但对本案裁判不产生直接影响。

关键仍是对3份关键证据的解释

针对信托有效性,宗馥莉方提出若干核心质疑。

首先主张《委托书》未设立信托,理由包括:宗馥莉早在2024年2月2日前已是建浩公司登记股东,法律上不能就该公司股份及资产设立信托;且《委托书》显示宗庆后意图为未来赠与行为,而赠与不具备强制执行力。

三子女方在陈词中引用Quistclose信托概念,即专款专用型信托安排。

法官重申,此争议需结合背景解释《委托书》,信托是否成立属"事实敏感问题",最终应由内地法院认定。

宗馥莉方认为《协议》仅创设个人义务而非信托,且宗庆后非协议当事人,不能成立有利于三子女的信托。

法官指出,通过背景解释可认定《协议》存在可争议的信托设立意向。

第三,宗馥莉方质疑文件未明确三子女权益细节,如18亿美元外资金缺口处理、三信托间分配规则、本金归属等未决机制。

法官将此类问题归为文件解释范畴,并引用判例指出,双方长期沟通信托设立草案的行为表明协议具有可执行性,实际操作困难不影响信托效力。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