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民间借贷争议事件,让辽宁鞍山市民苏福延耗费了多年时间四处维权。
苏福延表示,他与妻子迟女士曾向鞍山凯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凯瑞公司)前任法定代表人叶某出借300万元资金,但叶某一直未能偿还。
该案件历经鞍山市铁西区法院和鞍山市中级法院的两轮审理,最终法院判定叶某已通过现金方式全额归还了借款本金。随后,鞍山市检察院未支持监督申请,辽宁省高级法院也驳回了苏福延的再审请求。
争议焦点在于:债务人叶某声称已指示司机分两次提取共300万元现金存放于办公室,后由苏福延前来取走,款项放置在红酒箱内;而苏福延则反驳称,市面上最大的12瓶装红酒箱也无法容纳150万元现金,质疑司机证词的真实性。
2025年9月23日,鞍山市中院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回应,经该院审委会近期审查讨论,认为此案不符合再审条件,决定不启动再审程序。
一审和重审一审阶段苏福延方均胜诉,但重审二审出现改判
这起源于2012年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双方各执一词且证据不足而一度迷雾重重。2018年12月,铁西区法院一审判决凯瑞公司向迟女士偿还300万元及利息。凯瑞公司上诉后,鞍山中院于2019年11月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2020年12月,铁西区法院重审维持原判,要求叶某及凯瑞公司偿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2021年9月,鞍山中院二审改判,驳回了迟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核心在于叶某及凯瑞公司是否已归还苏福延一方的300万元借款:苏福延方坚持叶某未还款;叶某在多次庭审中“仔细回忆”后称,300万元借款是以现金形式分两次交付给苏福延。
对此,铁西区法院指出,叶某在原审首次庭审中始终未表示借款已还清,凯瑞公司也未主张还款完成。二被告后续虽称借款已偿还,但所提供证据不足以支撑其主张,因此判决二被告承担还款责任。
鞍山中院在二次审理中认为,叶某提供了2016年银行大额取现记录及两名证人(叶某司机和凯瑞公司出纳,二人为夫妻)的证言,证明其还款事实。叶某及凯瑞公司在首次开庭时虽未当场申明借款还清,但事后通过回忆、查询银行流水及搜集有利证据行使其诉讼权利,属合理行为。
庭审记录显示,叶某司机证言称,他按叶某指示分两次银行取款各150万元,放于办公室,后苏福延前来取走,现金装在红酒箱内。判决书提及司机“取款后将现金装箱送至叶某办公室”。
苏福延通过实验反驳,借用1.5万张点钞券(尺寸同百元人民币)尝试装入12瓶装红酒箱,结果无法完全容纳,尤其是成捆钞票更难以放入。他强调市面上12瓶装红酒箱较少见,多为6瓶装,因此质疑证人证词不实。
鞍山中院指出,经司法鉴定,苏福延方提交的借条为复印件,而庭审中其坚称为原件。结合叶某的银行流水和证人证言,法院认为证据链相互印证,借款已还清的事实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苏福延方无法合理解释为何不持有借条原件,且多次申请重新鉴定,故承担举证不利后果。
法院官方回应:审委会决定不启动再审程序
苏福延称,鞍山中院判决后,夫妇二人向辽宁省高院申请再审。2023年9月,辽宁省高院民事裁定书显示,申请人未提交新证据,原审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无误,再审请求不予支持。同月,鞍山市检察院也以类似理由认定不符合监督条件。
此后,苏福延通过信访和举报方式向鞍山中院反映问题,希望启动再审。2025年9月23日,鞍山中院工作人员回应,经审委会审查,案件不符合再审条件,决定不启动再审。
9月26日晚,记者联系叶某询问现金还款一事,叶某接听后立即挂断电话,再次拨打未获接听。
延伸内容:民间借贷纠纷防范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曾发文强调,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虽简单,但熟人间常因缺乏契约和证据意识导致事实难辨。基于信任或人情,出借人可能不要求借据、不保留交付凭证,借款人还款随意不留凭据,易引发纠纷。
江苏省南通市中院建议,民间借贷中以书证为主,提升法律意识。诉讼中常见当事人无法举证,需依靠录音、微信记录、证人证言等,但此类证据不确定性高。
重庆准的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晔指出,避免纠纷需规范文书书写,借条应包含双方真实信息、借款金额、日期、利率等,借款人亲笔签名并捺印。款项交付尽量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现金交易时当场签署收条,保留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