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26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锡君受贿案件作出一审公开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张锡君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个人财产。判决还规定,在其死缓期满依法转为无期徒刑后,将实施终身监禁,不允许减刑或假释;涉案扣押的张锡君受贿财物及利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将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从1999年下半年至2023年2月,张锡君在担任即墨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莱西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青岛市四方区委书记,以及青岛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副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直接或间接通过其他公职人员,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包、土地获取、职位调整等事项中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索取财物,总金额达人民币3.17亿余元,其中未遂部分为1677万余元。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出,张锡君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通过其他公职人员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构成受贿罪。其犯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且涉及索贿,依法应判处死刑。考虑到张锡君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交代未掌握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大部分赃款追回等从轻情节,法院决定不立即执行死刑。最终,法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