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作为涉外法治体系的关键组成部分,其发展备受关注。9月29日,司法部召开专题发布会,详细介绍了最新修订的仲裁法相关细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在发布会上强调,仲裁机制是我国涉外法律制度的支柱性内容,此次修法对涉外仲裁规则进行了系统化完善。
仲裁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凭借其专业化、高效率及一裁终局等特点,对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贸易与经济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实施以来,曾于2009年和2017年进行过两次局部调整,已运行逾三十年。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生效。
司法部披露,新修订的仲裁法共计8章96条,较原法增加16项条款,明确了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方向,从优化涉外仲裁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推动中国特色仲裁创新等维度作出系列制度安排。
仲裁制度在我国涉外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石宏指出,本次修法积极对接联合国贸法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等国际规范,对涉外仲裁制度进行了多维度升级,主要内容涵盖以下五方面:
一是扩展涉外仲裁案件适用范围。新法明确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海事等纠纷及其他涉外争议均可适用涉外仲裁程序,与1994年仲裁法相比,案件受理范围实现显著拓宽。
二是引入仲裁地规则。依据国际商事仲裁惯例,仲裁地主要用于界定仲裁裁决的籍属,并明确程序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法院。本次修法与国际规则全面接轨,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地作为确定程序适用法和司法管辖的依据。同时,新法细化仲裁地确定规则,允许当事人书面约定仲裁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仲裁规则或仲裁庭根据便利原则确定。石宏表示,这些规定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又保障程序灵活与规范。
三是强化仲裁机构国际交流合作。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同步推进,对外开放每深化一步,涉外法治需紧跟一步。为适应国家高水平开放需求,新法在总则中专项规定,支持国内仲裁机构加强与境外机构及国际组织的协作,积极参与国际仲裁规则制定。
四是推动仲裁机构国际化布局。石宏介绍,近五年我国仲裁机构办理涉外案件约1.6万件,涉案金额达7300亿元,仲裁裁决获全球广泛认可,我国正逐步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优选地。为深化行业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新法明确支持国内仲裁机构赴境外设立分支开展业务,同时允许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等区域依法设立机构,开展涉外仲裁活动。
新法与民事诉讼法衔接完善,对域内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具体规定。石宏指出,此举既实现程序衔接,又健全司法协助体系,为仲裁裁决跨境流通提供法律保障。附则新增仲裁机构可受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