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共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自贸离岸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该政策旨在通过深化金融制度型开放,坚持“两头在外”原则并参照国际通行标准,推动自贸离岸债的国际化进程,从而拓宽“走出去”企业及“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优质主体的投融资渠道。在确保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平衡发展与安全,加速构建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匹配的离岸金融体系,提升其全球竞争力与影响力。
《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自贸离岸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政策细则
一、总体目标
通过深化金融制度型开放,遵循“两头在外”原则并对标国际规则,面向全球推进自贸离岸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扩展“走出去”企业及“一带一路”沿线优质企业的融资渠道。统筹安全与发展,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加快建立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相适应的离岸金融体系,增强其国际竞争力和辐射力。
二、相关规则
(一)主要定位
自贸离岸债以打造国际一流离岸债券为目标,定位为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为募集离岸资金,遵循“两头在外”原则,通过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登记托管机构,面向合格投资主体发行的、按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及其他可转让债权证券化产品。
(二)发行主体
(1)在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非法人组织、境外主权机构及国际组织等。
(2)境内金融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境内非金融企业的海外子公司(包括SPV)等。鼓励境内企业海外分子公司将自贸离岸债作为核心融资工具。
(三)投资主体
(1)在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企业、非金融企业、非法人组织、主权财富机构、境外非法人产品及国际组织等。
(2)境内企业的海外分子公司(含SPV)、符合条件的上海自贸试验区分账核算单元等。
(四)发行规则
自贸离岸债发行遵循国际通用规则和惯例。
(五)计价币种
优先鼓励使用人民币,同时支持根据发行主体需求兼容外币。
(六)登记托管
参照国际标准,自贸离岸债由上海自贸试验区的登记托管机构提供登记托管服务,相关机构可制定具体细则。投资主体可选择自营账户或名义持有账户进行投资,名义持有账户下可开设隔离子账户,确保账户间隔离。在保证信息穿透的前提下,名义持有账户可用于自贸离岸债的清结算服务。
(七)承销机构
承销机构按国际惯例承销自贸离岸债,可根据不同地区要求约定权利义务。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基础上,鼓励注册于浦东新区的银行和证券公司(含分支机构)参与承销。
(八)交易安排
投资主体可通过线下或境内外交易平台自主完成交易。
(九)资金用途
发行主体募集资金需符合管理规定,坚持“两头在外”原则,主要用于海外项目融资等用途。
(十)资金流动
发行主体募集的资金或投资主体获得的本息,可自由汇出境外,或按规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使用。若资金拟投向境内,需按业务类型严格办理跨境手续。
(十一)信息披露
发行主体需按国际惯例在登记托管机构进行全面、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并在债券存续期内依约披露相关信息。
(十二)监测分析
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建立发行兑付及信息披露监测机制。登记托管机构、承销机构等需按监管要求报送信息,并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责任,确保业务合规。
(十三)风险处置
上海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及在沪金融管理部门按职责开展风险防控与处置,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化解风险。
(十四)法律适用及违约处置
发行主体与投资主体可通过协商在发行文件中约定法律适用及违约处置方式。未约定的,适用中国法律。鼓励优先选择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纠纷,或约定上海为仲裁地。
三、其他事项
(一)支持政策
支持市级部门、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在合规基础上研究配套政策,吸引优质主体,培育行业自律组织,促进离岸金融业务在沪集聚。
(二)动态调整
本措施可根据形势变化调整优化,条件成熟时逐步扩大发行主体、投资主体和承销机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