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最新司法解释,强调在司法实践中需依据证据裁判原则精准认定行为人"明知犯罪所得"的主观要件,旨在避免刑事打击范围的不当扩张。
2024年8月25日,"两高"正式对外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该罪名的法律适用标准作出系统性调整。
据司法数据统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当前洗钱类犯罪中案件量最大的罪名,其案件数量持续高企,且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形成紧密的利益链条,已成为打击新型网络犯罪的关键环节。
最高检披露的数据显示,2020至2024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此类案件23.02万件,同期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通过持续高压的刑事打击,有效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的蔓延态势,为国家反洗钱工作体系建设提供了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庭长罗国良指出,2015年施行的相关司法解释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指导作用,但面对犯罪形态的新变化,司法实践面临多重挑战:犯罪手段呈现智能化、隐蔽化特征,团伙化运作与产业链条形成显著;上游犯罪结构发生根本性转变,由传统盗窃犯罪为主演变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占比激增;涉银行卡帮助行为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的界定分歧尤为突出。
针对上述问题,新司法解释重点完善了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其中对"明知"要件的认定规则进行重大修订,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审慎适用推定规则。在涉银行卡帮助行为案件中,需通过客观证据链综合判定行为人是否具备"明知犯罪所得"的主观认知,切实防止主观归罪现象。
山东满某某涉银行卡洗钱案成为诠释新规精神的典型判例,该案清晰展示了如何严格认定"明知"要件并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司法逻辑。
案件详情显示,2023年11月,被告人满某某受犯罪团伙引诱,不仅提供本人银行卡、手机卡供洗钱使用,还主动收集潘某、宋某等3人银行卡及配套手机卡交付犯罪集团。该洗钱团伙以日薪加流水1%提成的方式支付报酬,由满某某负责管理下线卡主的收益分配。在团伙控制的出租屋内,满某某全程见证团伙成员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进行高频次资金转移操作,当账户被银行风控冻结时,又按团伙指令组织卡主到银行柜台支取涉案现金。经查证,满某某参与转移的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达78万余元,其中协助取现金额25万余元,个人非法获利9100元。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其行为构成帮信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定性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主张本案应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被告人满某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提供转移帮助,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满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读该指导性案例时强调,本案为涉"两卡"(手机卡、银行卡)案件中准确认定"明知"要件及界分两罪提供了清晰指引。当前司法实践中,帮信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分一直是难点问题,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坚持主客观要件综合判断原则,通过审查行为人主观认知程度、帮助行为方式等要素进行精准界定。
两罪的核心差异体现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多个维度: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象系特定犯罪所得而实施转移、掩饰行为;帮信罪则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或帮助。司法机关在办案中应当结合行为人接触的犯罪信息、资金异常特征、交易模式以及职业背景等要素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定罪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