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便利店退货纠纷致死案宣判 家属索赔218万后获赔3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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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广州 · 日报报道,47岁的刘女士在上海某便利店购物时,因退货问题与店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女士突然倒地并出现呕吐症状,监控显示店员未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刘女士送医后于次日不幸离世。事后,刘女士家属将涉事店员、便利店及其加盟公司诉至法院,索赔218万元。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便利店需承担15%责任,共计赔偿337945.68元。

事件发生在2023年11月17日18时36分许,刘女士在该便利店购买啤酒后尚未离店,便向收银员兰女士(化姓)提出退货要求。兰女士表示退货需提供购物小票,刘女士在随身及收银台旁的垃圾桶内均未找到小票,双方由此引发纠纷。期间刘女士曾阻挠其他顾客结账,坚持要求退款,并质疑未离店为何不能退货。

便利店监控录像显示,争执中刘女士手抓头部面露痛苦,在拨打亲友电话后突然倒地。倒地后,兰女士未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仅在其他顾客围观时查找刘女士的购物小票。刘女士亲友赶到后拨打了报警电话,此时刘女士开始呕吐,兰女士向其亲友递过两块抹布用于清理,期间始终未离开收银台,双方全程无肢体接触。刘女士被送往医院后,于次日抢救无效死亡。

刘女士家属(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营业员、便利店及加盟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18万余元。庭审中确认,三被告均未垫付任何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在便利店经营场所内因病倒地,店员兰女士未实施积极救助。尽管刘女士昏倒前已自行联系亲友,但这不能成为店员在其失去意识后不拨打110或120的理由。根据法律规定,超市、便利店等经营场所管理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在顾客遭遇危险时提供基本帮助并及时求助。法院同时指出,刘女士死亡与其自身疾病存在主要关联,责任认定时已予以考量。兰女士作为员工,其民事责任由便利店承担,便利店可另行向兰女士追责;加盟公司因非实际经营主体,不承担责任。最终认定上海某便利店对事故负15%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核定各项损失共计1919637.84元,便利店按15%责任比例需赔偿287945.68元,另需承担王女士支出的律师费50000元。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海某便利店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律师费等合计337945.6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69.19元由便利店负担。

据刘女士女儿透露,目前尚未收到被告上诉通知及赔偿款项。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分析称,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店员未第一时间拨打120且未采取救助措施,属于未尽合理救助义务,便利店因此需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刘女士死亡主因为自身疾病,故店家承担部分责任。

付建进一步指出,若店员当时及时拨打120履行基本救助义务,便利店或可免于承担高额赔偿甚至无需担责。及时拨打急救电话是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内容,若已履行该义务且无其他过错,通常不应要求经营者承担过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