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起利用废品回收名义进行收赃销赃的案件被法院依法判决,犯罪嫌疑人因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受到严惩。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步公布6起典型案例,其中重点披露了废品回收领域涉赃犯罪的司法惩处情况。
作为洗钱类犯罪中案件量最大的类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下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常与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形成利益链条。数据显示,2020至2024年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该类案件23.02万件,法院审结一审案件22.09万件,通过持续高压打击有效遏制了上游犯罪蔓延势头,为反洗钱工作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一名废品回收从业者便利用行业便利长期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活动。
案情回溯至2018年7月至2021年3月期间,合同诈骗犯李某(已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虚构工程铺路需求,通过签订租赁合同骗取徐某东、李某松等被害人5000余块钢板。得手后,李某联系经营废旧金属回收公司的陈某某进行销赃。陈某某在明知所售钢板为完整新材且来源可疑的情况下,仍以显著低于市场的价格长期多次收购,累计支付收购款1600余万元,转卖后非法获利达600余万元。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作为专业回收从业者,结合社会常识与行业经验,应当能够判断来源不明的全新铺路钢板系犯罪所得,其代为销售行为已构成犯罪。考虑到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极其严重,法院最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法在案例解读中强调,"借废品回收之名行收赃销赃之实是此类犯罪的典型手段"。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回收企业负有严格审查物品来源的法定义务,对于明显非废旧物资且价格异常偏低的物品,如完整铺路钢板,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本案中陈某某身为行业资深从业者,对明显低于市价的完整钢板长期收购转卖,不仅涉案金额巨大、获利丰厚,更助长了上游合同诈骗犯罪,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依法应予严惩。
司法机关通过此案的审理,明确向废品回收行业释放强烈信号: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强化来源审查义务,杜绝利用经营便利参与涉赃犯罪。此举将有效警示行业从业者规范经营行为,推动构建合法有序的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