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珠宝店店主为追求非法利益,在明知对方资金来源可疑的情况下,仍持续向其出售大量黄金首饰,涉案金额高达600余万元,这些资金均被证实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近日,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该店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日,“两高”还对外公布了一批依法惩治此类犯罪的典型案例,其中《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成功入选,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件详情显示,被告人詹某某系广东省饶平县鑫某福珠宝店的实际经营者。在店员向其反映有不明身份人员进行大额黄金首饰采购,且交易行为存在诸多异常情况后,詹某某非但没有警惕,反而出于牟利动机,指示店员继续向该可疑人员出售黄金首饰。为方便交易,詹某某还与可疑人员建立了直接的手机联系,并在对方每次前来大额购买前,提前通知店员做好准备工作。
时间回溯至2022年2月,詹某某用于接收客户购金款项的个人银行账户,因有涉诈资金流入而被外地公安机关依法冻结。期间,公安机关已明确告知詹某某,其收取的部分购金款来源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詹某某当时配合了调查并退还了部分赃款。
然而,在2022年3月至4月期间,詹某某在完全知晓他人利用犯罪所得在其店内进行大额黄金首饰购买,目的是为了快速洗白和转移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依然继续配合可疑人员完成多笔交易。在此期间,詹某某累计收到购金款600余万元,经查明,这些款项全部为电信诈骗犯罪所得,涉及全国范围内91名诈骗被害人。公安机关将詹某某抓获后,其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查涉案黄金的下落,确保了已售出的大部分黄金首饰被及时扣押。截至本案二审判决作出时,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赃款及黄金首饰折合人民币已达500余万元,上游电信诈骗犯罪被害人的绝大部分经济损失得以挽回。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介绍,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以被告人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饶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饶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查明,本案中可疑人员的大额黄金首饰交易方式存在显著异常:他们通常只报出一个总的购金金额,由店员根据当日金价确定购买黄金首饰的具体数量,对于首饰的款式则毫不在意;在付款环节,可疑人员一边与他人进行手机实时沟通,一边按照对方的指令频繁更换多张银行卡进行分散刷卡支付。此外,詹某某与可疑人员建立了专门的手机联系渠道,并且在被公安机关明确告知购金款涉嫌诈骗后,仍然毫不收敛地继续进行交易。
最高检指出,詹某某明知他人通过大额黄金交易的方式转移犯罪所得,却仍然提供协助并完成交易,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于情节严重。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积极协助追赃挽损等表现,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詹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在阐述本案的典型意义时强调,近年来,一种以大额黄金交易为手段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活动,在全国多个地区逐渐蔓延并呈扩散趋势,已成为此类犯罪中一种新的、较为常见的作案手法。在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在收到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后,会立即指使人员前往金店,通过大额刷卡的方式购买金条、黄金首饰等制品,随后将所购黄金制品通过非法途径运送出境或者在境内迅速出售变现。他们利用黄金交易的匿名性特点,快速实现资金的转移与转换,从而达到掩盖资金非法性质、模糊资金来源和去向的目的。
最高检进一步指出,以黄金为代表的贵金属因其具有高价值、易携带、流动性强、变现快以及不记名等固有特征,成为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理想工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明确规定,从事规定金额以上贵金属、宝石现货交易的交易商属于“特定非金融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上报等反洗钱义务。对此,司法工作人员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依据交易行为的异常性、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多方面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明知”是犯罪所得,从而依法严厉惩治利用黄金交易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同时,本案也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将追赃挽损工作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办案流程的决心和成效,截至二审判决,扣押在案的赃款及黄金首饰价值已达500余万元,有效挽回了上游犯罪被害人的绝大部分损失,生动彰显了司法工作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