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进口货物通关新规发布 海关总署明确径予放行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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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72号(关于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要求,持续优化海南自贸港营商环境,海关总署正式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该新规今日对外发布。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5年8月25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建设战略部署,构建高效便捷的进口货物通关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贸港监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进口的保税货物、"零关税"商品,凡未纳入许可证件管理且无需实施法定检验检疫的,均可适用海关径予放行通关模式。

对于已实施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保税货物和零关税商品,在无需检验检疫的前提下,同样适用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申请适用径予放行的进口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单位(以下统称进口货物收货人),需向海口海关隶属关区(不含三沙海关)提交完整的货物申报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第四条 海关部门将依据监管要求对申报信息进行合规审核,必要时可通知进口货物收货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企业需积极配合提供。

第五条 海关保留对径予放行货物的查验权,实施检查时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到场协助;特殊情况下海关可依法直接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进行检验。

第六条 所有适用径予放行的保税货物、"零关税"商品及放宽贸易管理措施货物,统一纳入海关电子账册系统实施全程监管。

进口货物收货人须设立专用存储区域并设置醒目标识,确保径予放行货物与其他货物物理隔离,自通关放行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电子账册登记,未办结入账手续前严禁挪用。

第七条 海关将建立径予放行货物风险防控机制,强化全链条风险信息采集、动态评估及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第八条 依托智慧海关建设成果,海关部门将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对径予放行货物的智能化监管,最大限度提升通关便利度。

第九条 对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账册数据、擅自调拨处置货物等违规行为,海关将依据《海关法》及相关条例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管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全岛封关运作之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