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评丨7天试岗无薪资遭辞退?揭开“无薪试岗”套路真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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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薪试岗”正成为当下职场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新型不良手段。

据《工人日报》调查披露,部分企业在面试环节后,会单方面设置3至10天不等的所谓“试岗期”。往往在试岗即将结束时,企业便以“缺乏相关经验”“岗位匹配度不足”等模糊理由将劳动者辞退,并且拒绝支付试岗期间的劳动报酬。而劳动者试图通过向劳动部门投诉、申请劳动仲裁等合法途径追讨薪资时,又常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证明成为维权路上的一大难题。

初听“试岗期”,很容易让人将其与法律规定的“试用期”相混淆。但实际上,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各项待遇是受到法律明确保障的。例如,按照我国劳动法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同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且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也有明确限制,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等。

然而,所谓的“试岗期”,并非法律概念,而是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成本自行生造的词汇。在这些企业的“特殊语境”下,试岗被曲解为“免费体验岗位”,他们将试岗期变相变成“无偿使用期”,既能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劳动价值,又无需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这种行为显然是处心积虑地侵犯劳动者权益。

即便套路包装得再隐蔽,违法的本质也无法改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若试岗期属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期间,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应得的劳动报酬,支付方式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计时或计件标准执行;退一步讲,即便将试岗期认定为试用期,用人单位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以“试岗期”为借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

要有效遏制“无薪试岗”这一乱象,相关职能部门需积极履行监管职责,采取主动出击的态度。从实际情况来看,已有不少劳动者通过积极维权,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成功追回了应得的工资或获得了一定金额的试岗补贴。但除了事后的维权援助,有关部门更应以此类事件为警示,进一步加大日常劳动监察执法力度,适时组织开展针对“无薪试岗”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全面排查用人单位的违法用工情形,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形成对侵占劳动者权益行为的强大震慑,促使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远离法律红线。

面对企业层出不穷的用工套路,构建一条便捷高效的劳动者维权“绿色通道”至关重要。但在现实操作中,劳动者的维权过程往往面临诸多阻碍。一方面,部分用人单位故意销毁用工证据,如删除劳动者的工作痕迹、将其从考勤系统和员工花名册中移除,甚至拒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些行为无疑增加了劳动者的维权难度;另一方面,维权周期过长、维权成本较高等问题,也让许多劳动者望而却步。

此前媒体曾报道,有的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先找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再申请劳动仲裁,几经周折后身心俱疲,最终不得不放弃维权。也有警惕性较高的劳动者,“提前有意识地保留了工作记录、聊天记录截图以及工作任务录音等证据”,历经艰辛才拿到600元的试岗补贴。维权过程中付出过多精力,或最终获得的补偿与付出不成正比,都会使劳动者对维权产生畏惧心理。对于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的劳动者,社会理应给予更多的理解与支持。

无论以何种“试岗期”名义为幌子,都无法掩盖其违法侵权的实质。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提高警惕,仔细甄别,远离此类就业陷阱;相关部门更应从源头上加强治理,实施严格监管,切实当好劳动者,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坚强后盾,让“无薪试岗”这种违法行为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