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法引入特别仲裁机制,强化涉外争议解决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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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特别仲裁制度成为社会热议焦点。在9月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就最新修订的仲裁法进行了详细说明。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表示,本次法律修订新增了“特别仲裁”安排,旨在提升中国仲裁体系的包容性,推动涉外仲裁案件与国际通行标准衔接。

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纠纷处理方式,仲裁具备专业高效、一裁终局等特点,对区域投资贸易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实施,期间于2009年和2017年进行过两次调整,已运行超过30年。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确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

司法部指出,新版仲裁法共计8章96条,较此前增加16条,明确了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方向,从优化涉外仲裁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创新中国特色仲裁模式等方面作出系统性安排。

值得关注的是,在完善涉外仲裁制度层面,本次修法增设了“特别仲裁”机制。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强调:“这是本次修法的核心亮点,也是社会各界广泛讨论的议题。”他解释,引入特别仲裁主要基于两方面考量:一是增强中国仲裁制度的包容性。当前国际仲裁案件管理存在两种主流模式,即由仲裁机构管理的机构仲裁,以及由当事人选任仲裁庭直接处理的临时仲裁。相比机构仲裁,临时仲裁更具灵活性、便捷性和经济性,因此多数国家和地区采用双轨并行机制。此前我国仲裁制度以机构仲裁为主,此次修法借鉴境外临时仲裁经验,创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特别仲裁制度,旨在吸引更多涉外案件当事人选择在中国仲裁,促进与国际规则接轨。

二是规范特别仲裁运作。我国仲裁发展起步较晚,当事人运用仲裁解决争议的能力和意识仍需提升。与传统机构仲裁相比,特别仲裁需结合实践探索。自2016年起,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特别仲裁试点,上海、海南等地也通过地方立法积极尝试,为制度构建奠定基础。

杨向斌指出:“本次修法将试点经验总结提升为特别仲裁制度,并对适用主体、案件类型、约定方式、备案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既体现涉外仲裁的开放包容,又通过监管防范风险,保障仲裁公正性。”

他进一步说明,特别仲裁制度涵盖四大要点:一是仅适用于涉外纠纷,包括涉外海事争议,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自贸试验区、海南自贸港及其他特定区域企业间的涉外争议;二是需书面约定并以中国境内为仲裁地,适用中国仲裁法,裁决受中国法院司法审查;三是仲裁员遴选需符合仲裁法统一资格要求;四是组庭后三日内向仲裁协会备案,便于行业自律管理,确保程序规范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