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所在辖区某商业综合体的违法建设问题长期未能得到有效解决,2021年9月,武汉市江岸区时任区长与副区长曾共同参与当地电视问政节目,公开承诺将在限期内妥善处理该违建问题。
该商业体业主江女士表示,自电视问政曝光违建事宜后,当地街道办事处虽分批次拆除了商业体内公共区域的部分墙体建筑,但商业体内部通道依旧处于被占用状态,实际问题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自2024年9月起,江女士陆续提起多起行政诉讼,将江岸区人民政府、江岸区城市管理局等多家单位诉至法院。
今年6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江女士诉江岸区人民政府一案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其起诉。法院认为,江女士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具备针对涉及小区业主共同利益事宜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江女士对该裁定结果不服,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电视问政曝光数年后 违建问题依旧存在
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道石桥花园10栋是一栋商住两用楼宇。据江女士介绍,该楼宇为城中村改造置换的还建房,2018年部分村民获得了商业体部分区域的经营权,"但由于商业体原规划图中的多个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被封堵,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导致商铺无法正常对外出租经营。"

▲商业体内部通道被封堵 受访者供图
2021年9月24日,石桥花园商业体违建问题作为武汉市开展"六项治理"中的堵点问题之一,被纳入武汉广播电视台电视问政节目《每周面对面》进行曝光。
"无论是否办理了合法的施工手续,都不能否认确实占用了消防通道。"时任江岸区副区长朱功伟在节目中明确表示,封堵消防通道的行为被判定为违法建设无疑。时任江岸区委副书记、区长余志成也在节目中表示,他此前曾前往石桥花园商业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提出要求依法依规限时整改,但从节目短片曝光的情况来看,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整改。
当月28日,江岸区官方微博"大江金岸"发布消息称,将成立工作专班,由区长牵头,区政府办、城管局、建设局等多部门协同配合,计划在三个月内彻底完成问题整改工作。
然而,违建问题并未如期解决。2022年7月,江岸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江岸区城管局")下达的相关文件显示,商业体开发商武汉市石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石桥集团")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该局催告石桥集团于当年7月26日前自行拆除,若逾期仍未履行,将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2024年3月,红星新闻记者依据石桥花园10栋商业体的原始规划图,实地步行环绕商业体周边后发现,这座规划中本应四通八达的"回"字形建筑,其出入口和安全通道依旧存在被堵塞的情况。规划图中的商业体主出入口被一家银行营业点封堵,次出入口被一家汽车售后服务公司占用,剩余两条消防通道也均被商铺堵塞。
今年9月初拍摄的现场照片显示,规划图中的商业体主出入口依旧被银行营业点封堵,次出入口则被由汽车售后服务公司改建的一家歌舞厅所占用。

▲商业体规划图中的次出入口被一家歌舞厅封堵 受访者供图
业主曾多番起诉区城管局等相关单位
2024年4月,江女士向江岸区城管局、塔子湖街道办事处等多家单位寄送了《违法查处申请书》。
当年5月8日,塔子湖街道办事处通过电话告知江女士,经相关会议研究认定,武汉市江岸区石桥花园十栋商业体内的相关建设行为属于室内装饰装修范畴。当月10日,江岸区城管局回复称,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查处违法建设的职权已赋予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承担赋权事项的主体责任。
江女士对上述回复不予认可,认为塔子湖街道的回复违背客观事实,江岸区城管局的回复属于推诿责任,遂向江岸区人民政府提出多项行政复议申请。
2024年9月,江岸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岸政复决[2024]第3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指出,江女士自2021年起通过多种途径向包括塔子湖街道办在内的各相关机关反映案涉商业体存在的违建、占用消防通道、侵占公共区域等问题,被申请人已就相关问题多次予以回复。被申请人作出的电话答复乃至不予答复的行为,均属于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该决定书最终驳回了江女士针对塔子湖街道办的行政复议申请。
江岸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另一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则称,根据相关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这一行政执法事项由街道赋权承接,因此被申请人在《回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并无不当之处。该决定书维持了江岸区城管局的回复意见。
江女士依旧不认可江岸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几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她认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城管局向街道办赋权的事项仅为行政处罚权,但其对于辖区内的案涉违法事宜仍负有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等职责。
2024年9月起,江女士提起多起行政诉讼,将江岸区城管局、江岸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江岸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回复及相关《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女士的儿子秦先生介绍,截至今年8月,上述3起诉讼均已完成二审宣判,"市、区两级法院均以商业体公共区域涉及公共利益,与我们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定:个人名义起诉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2025年1月,江女士单独将江岸区人民政府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岸政复决[2024]第30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江女士在起诉状中称,商业体内存在的多处侵占公共区域行为,严重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作为案涉房屋的权益人,她有权向塔子湖街道办提出案涉查处申请,并针对塔子湖街道办未依法履职的行为向被告提起复议申请,其具有行政复议主体资格。
江女士表示,她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且申请查处的事项并非重复投诉,塔子湖街道办在案涉复议决定中也自述"大部分属于重复投诉",这表明存在新的违法行为,因此案涉复议决定依法应予撤销。
江岸区人民政府辩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并非行政复议的适格申请人,也不具备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
2025年6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定江女士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商业物业经营权移交协议书》《授权委托书》等证据所载内容,案涉部分商业体系由武汉石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移交给武汉石桥兰德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统一经营,上述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与案涉商业体及申请查处事项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法院指出,原告申请查处石桥花园十栋商业体房屋存在的侵占公共区域等情况,并据此向塔子湖街道办进行投诉并要求处理,但原告所主张的上述情形涉及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的业主需满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条件。而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不具有对涉及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事宜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红星新闻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业主上诉:起诉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秦先生介绍,作为被拆迁人,他们虽然未取得商业体商业网点的所有权,但获得了相应面积的物业经营权。
石桥集团2018年2月开具的一份材料显示,"经石桥集团研究决定,同意将H2地块10栋楼下商业体,以兴业路魏某静第四间中间隔断起止顺延两间,商业体后面圈定面积的1-4层,前面的1-4层(合计2800平方米)确权给魏某兰及秦某德(秦先生父亲)名下。"

▲石桥集团开具的"确权"决定 受访者供图
秦先生称,由于石桥集团要求被拆迁人以公司为主体承接物业经营权,2018年4月,他们与魏某兰共同成立了上述《行政裁定书》中提及的武汉石桥兰德置业有限公司。工商信息显示,魏某兰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与秦先生各持有50%的股份。
2018年5月,石桥集团与武汉石桥兰德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物业经营权移交协议书》约定,江岸区石桥村城中村改造中村民还建指标置换的还二地块大商业体物业西面1-4层,面积约3242.78平方米(含公摊),由武汉石桥兰德置业有限公司代表股民进行统一经营。

▲石桥集团与武汉石桥兰德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商业物业经营权移交协议书》 受访者供图
"商业体存在违建问题,导致我们的商业网点无法正常对外出租,这与我们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秦先生说,"我们作为权利人进行投诉和起诉,是为了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而非全体业主的共有利益,因此不需要以业委会的名义起诉。"
7月3日,江女士因不服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江女士在上诉状中称,她向被上诉人提出案涉商业体侵占公共区域的相关查处申请,仅仅是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一审法院却将她的请求基础错误地解读为小区内所有业主的公共利益,不当扩大了她的请求基础范围。该裁定混淆了《行政诉讼法》中"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以不具备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她的诉请甚至起诉,导致本案的实质争议未能得到审理。
目前,江女士正在等待二审开庭通知。
原标题《"区长上电视问政节目曝光违建",4年仍未拆完,一业主起诉区政府,一审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