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 | 邓绥 白白(实习生)
编辑 | 王琪琪
视觉 | 羽玺
作为娱乐圈热搜常客的虞书欣,近期个人社交动态略显沉寂,其最新原创微博停留在8月22日,内容以广告宣传及转发为主。
然而这位艺人并未真正淡出公众视野,反倒因家族企业引发的争议频繁现身财经新闻版面,成为近期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话题。
此次风波由财经博主"老潘财商"于2025年5月23日率先引爆,该博主通过系列视频质疑虞书欣父亲虞丕杰名下企业与国有企业的合作项目存在多项合规性疑问,引发舆论广泛讨论。
根据公开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显示,争议核心指向新余市华尚矿业有限公司(下称"华尚矿业"),该公司实际控制人确为虞丕杰,这一股权关系成为舆论关注的关键节点。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虞丕杰为华尚矿业实际控制人
工商资料显示,华尚矿业成立于2007年,初始注册资本200万元。在成立仅一年后的2008年,便与注册资本达37亿元的新余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钢集团")合资组建新余新钢矿业有限公司(下称"新钢矿业"),开启了与国企的深度合作。
作为江西省重点工业企业,新钢集团是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钢股份")的母公司,具备年产千万吨级钢铁产能,是国内大型国有钢铁联合企业之一,其合作对象的选择向来备受市场关注。
合作初期,新钢矿业迅速成长为新钢股份的主要供应商。公开财务数据显示,双方交易额从2009年的1800万元飙升至2013年的6.3亿元,五年间规模增长超30倍,供应份额远超新钢集团全资子公司乌石山铁矿厂。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后新钢股份年报中不再披露与新钢矿业的交易数据,该合资公司最终于2017年完成注销。
针对虞丕杰是否通过关联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质疑,虞书欣工作室已发表声明强调艺人个人与家族商业运营无直接关联,虞丕杰本人则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回应。
8月28日,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受虞丕杰委托发布律师声明,明确表示将对"老潘财商"发布的相关言论依法维权。而"老潘财商"于8月29日通过视频回应称,尚未收到法院文书及律师函,并表示将保留对不实信息的法律追究权利,目前不会下架相关作品。

8月28日,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发布的律师声明
9月5日至6日,演员张昊玥在微博公开控诉虞书欣的相关言论,再度将虞书欣家族企业争议推上舆论风口,使这一商业纠纷持续受到社会各界关注。
随着事件不断发酵,诸多疑点仍待厘清。此次虞书欣家族商业争议引发的舆论风暴,实质上反映了公众对明星关联资本透明度的高度关注与深度探讨。
在正常商业合作中,初创企业与国有企业建立合资关系通常面临严格审查,上市公司尤其注重考察合作方的注册资本规模、经营年限、股东背景及财务状况等核心指标,任何环节的瑕疵都可能导致合作终止。
2008年,成立仅一年、注册资本200万元且无明确资源储备的华尚矿业,成功与新钢集团合资组建新钢矿业,并持有49%股权,这一合作案例引发市场对国企合作审批程序的广泛讨论。
令人疑惑的是,这家注册资本仅200万元的企业,如何能出资980万元现金投入合资公司,并在与千万吨级钢铁国企的合作中获得近半数股权话语权,其资本实力与合作资格的匹配性成为争议焦点。

新余新钢矿业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穿透图
尽管民营企业凭借资源优势或价格竞争力获得国企合作机会的情况并非没有先例,但此类案例在实践中并不常见。更值得关注的是,对于这种"破格合作",国企通常会在年报中详细披露合作背景、对价安排及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但新钢股份的公开财报中并未见到相关说明。
合资公司成立后迅速进入国企供应链体系,交易规模呈现爆发式增长:2009年供应额1800余万元,2010年跃升至近2亿元,2011-2012年稳定在3.6亿元水平,2013年达到6.3亿元峰值,五年累计交易额突破15亿元。
针对网络上关于虞书欣父亲通过关联企业非法占用国企资金15亿元的质疑,虞丕杰方已于今年5月通过律师发布声明,强调华尚矿业仅作为财务投资者参与新钢矿业,未介入实际经营决策,所有交易均通过公开招标程序完成,15亿元交易额属正常商业往来,不存在利益输送。但该声明因缺乏具体财务数据支撑,未能完全消除市场疑虑。
对比数据显示,同期新钢集团全资子公司江西省乌石山铁矿厂(下称"乌石山铁矿")的供应额仅为5.11亿元,不足合资公司新钢矿业的三分之一。这意味着国企将更多采购订单交给了外部合资企业,而非内部全资子公司,这一采购策略引发市场对国企资源配置合理性的质疑。
有观点认为,这可能与乌石山铁矿的产能限制有关。江西省公开的采矿权评估报告显示,该铁矿保有储量1118万吨,年产铁精矿不足20万吨。
但即便存在自产不足问题,乌石山铁矿的经营范围明确包含铁矿石销售业务,完全具备通过外部采购补充货源后统一供应集团的条件。国内八大会计师事务所资深审计人员苏元(化名)分析指出,从商业逻辑看,国企全资子公司在议价能力上理应优于新成立的合资企业。

江西省乌石山铁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关键页
进一步调查显示,新钢股份的铁矿石采购渠道并非仅有上述两家企业。
2010年财报显示,除新钢矿业和乌石山铁矿外,新钢股份还从多家企业采购铁矿石原料。财报中将相关采购归类为"采购货物"总项,其中包含铁矿石等多种原材料,表明公司存在其他供应商,只是未单独披露具体信息。
2013年财报更明确指出,当年进口铁矿石占公司总采购量的65%,证明新钢股份拥有多元化的采购渠道和较大的选择空间。
在此背景下,为何选择与华尚矿业合资并给予重点采购份额,成为市场持续追问的核心问题。
新钢股份2010年财报披露的一项数据引发审计界关注:当年公司从新钢矿业采购铁矿石金额不足2亿元,却向该公司提供了2.1亿元资金支持。
这种商业操作模式较为罕见。苏元解释,虽然企业间可同时存在购销与借贷关系,但通常两类交易关联性较低。而从新钢矿业的经营数据看,其2013年营业总收入62351万元,与当年新钢股份的采购额高度吻合。
这意味着新钢矿业可能主要依赖新钢股份这一单一客户,双方资金往来高度集中于货物交易。市场因此产生疑问:是否存在国企先向合资公司提供资金,再高价采购其矿石,形成"无息借贷+高价采购"的利益输送模式,使中间商坐享其成?
此外,新钢股份当年年报中还出现重大信息披露错误,将持股49%的新钢矿业误列为"全资子公司",实际应为控股子公司。

新钢股份年报中关于新钢矿业股权性质的错误表述
苏元指出,这一错误若属故意为之,则涉嫌刻意隐瞒关联交易风险;若为工作失误,则反映出公司在信息披露与风险管控上的严重疏漏。无论何种情况,都实质性降低了市场对该合资项目风险的警惕性。
2013年数据显示,新钢股份与全部15家关联公司的年度交易总额为17.6亿元,其中新钢矿业一家就占6.3亿元,占比接近三分之一。
同年4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发现,新钢矿业占用新钢股份资金达7.4亿元。值得注意的是,该合资公司当年营业总收入不足6.3亿元,资金占用规模超出其全年营收,且未支付任何利息费用,这一财务现象的合理性受到审计专业人士质疑。
苏元强调,合资企业资金占用是审计重点关注领域,若存在无息占用情况,不仅可能涉及利益输送,还可能引发税务合规风险。尤其2013年是新钢股份资金链最为紧张的时期,公司资产负债率高达74.53%的历史峰值,账面货币资金不足24亿元,而一年内需偿还短期借款73.8亿元、应付账款46.7亿元,合计债务压力超过120亿元。
与此同时,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净减少额超过6亿元,在这种财务状况下允许合资企业无息占用巨额资金,相当于国企用紧缺资金为合资方经营风险兜底。

新钢股份2013年财务报告关键数据页
公司治理问题在2013年集中爆发,当年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达26.26亿元,较年初预计的21.41亿元超支4.85亿元,超额部分占公司当年净资产的6.45%。更严重的是,这一超额关联交易直至2014年才补充履行公告程序并追认,构成典型的"先斩后奏"违规操作。
该行为最终引致监管介入,2014年6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新钢股份总经理王宏、董事会秘书姚红江予以公开谴责,直指其在关联交易管理上存在严重失职。
半年后,公司公告称姚红江因"工作原因"辞职,且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这一系列异常交易引发市场对背后利益关系的深度挖掘。有网友爆料称虞书欣祖父曾任职于新余钢铁系统工会,父母长期经营钢铁相关企业,质疑存在"家族背景助力利益输送"的可能。
财经博主"老潘财商"通过查阅《江西新余钢铁总厂组织史资料》及历年《新钢年鉴》发现,多位虞姓人士曾在新钢系统担任职务:虞某跃、虞某耀曾任工会领导,虞某倩则长期负责保密管理工作,相关记录持续至2014年。
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09年成立的新余豪誉实业有限公司,其股东及主要管理人员为虞丕杰与虞俏倩。公开法律文书进一步证实,虞某倩与虞丕杰存在兄妹关系。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余民二初字第91号明确记载虞某倩与虞丕杰的兄妹关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六条明确禁止:"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新钢矿业的股权演变过程显示,华尚矿业虽成立于2007年,但虞丕杰并非原始最大股东,而是在新钢矿业成立两个月后才成为华尚矿业实际控制人,这一"先合资后控股"的时间节点安排引发合规性质疑。
苏元分析,按照正常商业风控流程,国企在发现合作方股权发生重大变动时,应立即更新股东信息核查,并在发现存在直系亲属关联情况时暂停或终止合作。但2009年至2013年合作期间,华尚矿业始终处于虞丕杰控制之下,这种操作模式不仅未能规避利益冲突,反而加深了市场对其刻意规避监管的怀疑。
针对上述关联关系质疑,潇湘晨报曾于2025年5月致电新余钢铁集团,工作人员回应称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