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结束后的回家路上
员工自行驾驶车辆时发生单方交通意外
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有何具体规定?
案件背景介绍
陈某某于2022年8月2日加入某制造公司,任职操作工。2022年10月25日,他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2年11月18日不幸离世。
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于2022年12月12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内容显示:2022年10月25日16时27分许,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环湖路由北向南行驶,车辆右侧底部与道路西侧路缘石发生刮蹭,导致车辆损毁、陈某某受伤,后经救治无效于11月18日死亡。
经调查,事发时电动自行车倒地原因无法查明。证明文件记载了道路及交通环境状况:事故路段路面平整干燥,视野清晰。环湖路为分向通行道路,中央设绿化隔离带,双向六条机动车道,主道两侧各有辅道和人行道,机动车道与辅道间有绿化分隔,辅道内设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并划有分道线。道路限速为60公里/小时。
2023年5月11日,陈某某家属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请求将所受伤害认定为工伤。
处理结果
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陈某某父亲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驳回其诉求。
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各方对陈某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无异议,争议点在于事故责任是否非其本人主要责任。
从交通事故证明分析,事发路段路况良好,车道明确,无安全隐患。事故直接原因为电动自行车右侧与路缘石碰擦,结合调查可知无其他责任方或外部因素,原因系陈某某驾驶时未尽注意义务,故其应对事故负全责,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
信息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