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9月26日举行的第8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中,国务院总理李强强调,习近平主席于9月初在上海合作组织天津峰会上提出的全球治理倡议,为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国际治理体系提供了明确指引和可行方案。
此前在24日与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的会晤中,李强总理表示中国愿与联合国及相关各方深化合作,共同推进全球治理倡议的实施,助力构建更为公正的国际治理框架,为世界和平与发展注入新动力。古特雷斯秘书长回应称,该倡议的核心价值观与联合国宗旨高度一致,有效呼应了国际社会对完善全球治理机制的迫切需求。
面对当前国际环境中冷战思维、霸权主义与保护主义抬头,多边主义体制面临挑战的复杂形势,全球治理倡议的提出具有重要时代意义。该倡议通过国际机制推进实施,既包含对联合国等现有机制的改革优化,也涉及新建国际机构的探索实践。
全球治理倡议的机制化实施路径
国际调解院作为中国主导创立的全球首个专门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国际争议的新型机制,其建立过程充分体现了主权平等、国际法治、多边主义、以人为本和行动导向等核心原则,成为落实全球治理倡议的重要制度载体。
该倡议以"五大坚持"为理论基础——坚持主权平等、国际法治、多边主义、以人为本和行动导向,清晰界定了创建新型国际机制的基本原则、方法体系与实践路径。
主权平等是建立新机制的基础前提,确保所有国家无论规模大小、发展水平高低都能平等参与机制建设。国际法治为机制创建提供规范保障,通过国际法框架推动法治创新。多边主义是核心实施方式,以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协调各方利益。以人为本注重机制建设的普惠性,使成果惠及各国人民。行动导向强调实践效能,通过具体措施解决全球治理实际问题。这五大理念在国际调解院的建设过程中得到完整贯彻。
主权平等提升发展中国家全球治理参与度
在主权平等原则指导下,国际调解院的创立积极响应发展中国家诉求,显著提升其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代表性与话语权。2022年,中国、印尼、巴基斯坦、苏丹、白俄罗斯、塞尔维亚、老挝、吉布提、阿尔及利亚、柬埔寨等10国共同发表《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联合声明》。2023年5月至2024年10月期间,埃塞俄比亚、马达加斯加、加蓬、科特迪瓦、津巴布韦、喀麦隆、赤道几内亚、斯里兰卡和泰国等9国相继加入倡议国行列,经过五轮多边磋商最终达成《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
2025年5月30日,33个发展中国家在香港正式签署公约,成为国际调解院创始成员国。从地域分布看,这些国家领土总面积占全球18.5%,包括面积第三小的瑙鲁;人口总量占全球33.1%,涵盖人口第四少的瑙鲁;经济层面包含4个低收入国家和11个最不发达国家。这种多元化的成员国构成生动体现了主权平等原则,确保各国都能平等参与全球治理决策并共享成果。
国际调解院公约与《联合国宪章》原则高度契合
在国际法治层面,国际调解院的制度设计深度融入法治精神,其公约明确承诺调解程序将严格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
回溯历史,1899年与1907年《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首次将调解列为四种和平解决争端方式之一。
1925年至二战期间,国际社会兴起调解机制建设热潮,累计签署近200项相关条约。
1945年《联合国宪章》第33条正式确认调解为和平解决争端的重要途径,规定争端当事国应优先通过谈判、调查、调解等方式寻求解决方案。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6条设立条约解释争议的调解程序。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同样将调解纳入争端解决机制。
据联合国秘书处统计,在145项含第三方争端解决条款的多边条约中,有26项明确规定国际调解程序,覆盖环境、条约法、航运等多个领域。
多边协商机制设立四个"安全阀"
在多边主义实践方面,国际调解院创建过程秉持真正多边主义精神,通过共商共建共享化解分歧。在公约谈判中,各国对案件受理范围存在不同意见:部分国家主张聚焦商事投资领域以降低政治敏感性,另一些国家则认为应包含国家间争议以发挥更大作用。
经过充分协商,最终形成平衡方案:既将国家间争议纳入受案范围,又设置四重保障机制——案件需争议方一致同意;未被任何当事国声明排除;不涉及第三国;当事方可随时终止调解。这一设计充分体现多边主义的包容性与务实性。
调解员遴选制度确保地域代表性
在以人为本原则落实上,国际调解院注重保障不同国家的群体利益。针对现有国际争端机构中欧美人员占比过高的问题(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数据显示1966-2024年间欧美人员占65%),新机制规定各缔约国可指派最多5人参与国家间争议调解员名单,最多20人进入普通调解员名单,从制度层面确保人员构成的地域平衡和多样性。
能力建设强化调解协议执行力
在行动导向方面,国际调解院重点关注调解协议执行效能。相比诉讼仲裁,基于自愿原则的调解协议具有更高执行率。公约明确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署方应善意履行。
同时机构设立能力建设委员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调解奖学金计划,设立专项基金,全面提升发展中国家协议执行能力。
国际调解院的创立填补了现有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空白,提升发展中国家话语权,成为推进全球治理倡议实施的关键举措。
(黄超,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