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工作的顺利开展始终需要人民法院的强力支持与有效监督。
9月29日,司法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详细解读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庭长沈红雨在会上指出,本次修法在司法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机制上实现了系统性优化。
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仲裁以其专业高效、一裁终局等特点备受青睐,对促进地区投资贸易和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
据了解,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实施,曾于2009年和2017年进行过局部调整,已运行三十余年。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仲裁法》,定于2026年3月1日正式生效。
司法部强调,新法共8章96条,较原法增加16条,明确了仲裁事业发展方向,从涉外仲裁制度完善、公信力提升、中国特色仲裁创新等维度作出制度安排。
人民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与监督至关重要。沈红雨表示,新《仲裁法》在司法支持监督机制上实现四大突破:缩短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限,从原6个月减至3个月,既督促当事人及时维权,又便于法院衔接执行程序,提升仲裁效率与稳定性。
健全仲裁保全制度。新法第39条、第58条系统规范财产、证据和行为保全程序,允许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仲裁前直接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需依法快速处理。此举衔接《民事诉讼法》,强化司法对仲裁全流程支持,有效防范当事人恶意转移资产或销毁证据。
第三,完善仲裁庭调查取证机制。针对实践中取证难题,新法第55条新增规定,仲裁庭可请求相关部门协助收集证据,为法院支持仲裁庭取证提供法律依据,显著提升仲裁公正性与效率。
第四,加强涉外仲裁司法支持。新法吸收最高人民法院涉外仲裁审查经验,增设仲裁地制度与特别仲裁规则,支持仲裁机构国际化发展,便利跨境商事争议选择中国为仲裁地。这些规定与国际规则接轨,为法院监督涉外仲裁提供明确指引,增强我国仲裁国际竞争力。
新法增设诚信原则、默示接受仲裁协议、仲裁送达、在线仲裁及反虚假仲裁等条款。沈红雨指出,这些新规为法院审查仲裁协议效力与程序正当性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推动仲裁制度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