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显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完成《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工作,目前正面向公众征集反馈意见。
修订草案进一步界定了召回适用情形,将那些未达到食品安全标准关键指标、有充分证据显示可能危及公众健康,以及触犯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产销的食品类别,均列入必须启动召回的程序范围。
同时明确了召回的具体操作方式。食品召回分为企业自主召回和监管部门强制召回两种类型,在公告发布流程、处理结果汇报等环节设置差异化管理,以提升召回效率与精准度。食品生产者通过内部检查、消费者投诉、同业提醒或监管通知等途径,发现其产品符合一级、二级或三级召回条件时,需立即停产并主动启动召回,通过自有平台或官方信息公示网发布公告,并在处置完成后5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报告;若未及时主动召回,监管部门将下达责令召回通知,企业须在指定平台发布带“责令”标识的公告,确保警示效果醒目。
新规要求委托生产方必须主动履行召回义务,并及时通知受托方暂停生产以排查风险。草案以独立条款明确了进口商、跨境电商等主体的召回责任,并规定食用农产品参照本办法管理。
为提升监管效力,办法加大了对拒不召回或继续经营行为的惩处力度,情节严重的可按涉案批次货值金额计罚,以解决以往因罚款过低导致企业召回动力不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