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仲裁法修订:仲裁机构被确立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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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仲裁法已正式界定仲裁机构为公益性非营利法人。9月29日,司法部召开新闻发布会,详细介绍了新仲裁法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在发布会现场(摄影:李哲)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石宏在发布会上指出,新仲裁法的修订进一步厘清了仲裁机构的属性,旨在提升仲裁的公信力,推动与国际规则接轨的中国仲裁实践创新。

仲裁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以其专业高效和一裁终局的特点,在促进国家和地区投资贸易及经济发展中扮演关键角色。

现行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实施,期间于2009年和2017年进行过两次调整,已运行超过三十年。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9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该法将于2026年3月1日正式生效。

石宏表示,新仲裁法共包含8章96条,“与1994年版本相比,此次修订幅度较大,新增条款众多,内容调整广泛。”

例如,在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方面,主要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扩展了涉外仲裁案件的适用范围,二是引入了仲裁地规则和临时仲裁机制,三是鼓励仲裁机构加强国际交流,推动仲裁服务的对外开放。

再如,在优化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制度上,石宏介绍,一是明确了仲裁机构的性质。自1994年仲裁法实施以来,业界对仲裁机构属性存在争议,此次修订回应各方呼声,明确规定仲裁机构属于公益性非营利法人,解决了长期存在的定性问题。二是要求仲裁机构完善内部治理,加强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同时授权国务院制定登记管理细则,规范机构变更和注销程序。三是规范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任期和换届流程。四是细化仲裁员任职条件。五是建立机构信息公开和仲裁员披露制度。

在推动仲裁实践创新方面,新法突出了八个重点:第一,强调仲裁活动需遵循诚信原则,并增设防范虚假仲裁的条款。第二,为便利当事人和降低成本,新增网络在线仲裁制度,明确线上仲裁与线下活动具有同等效力。第三,拓宽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第四,完善仲裁文书送达机制。第五,优化首席仲裁员选任方式。第六,规范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程序。第七,缩短申请撤销仲裁的时限,以发挥仲裁效率优势。第八,强化法院在财产保全、证据收集等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