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刑事案件调查的精准高效,明确涉案人员身份认定,提升司法办案质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公安部依据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近期联合颁布了《关于健全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
该意见共计十五条,主要涵盖以下核心内容:
明确了工作总体原则。意见指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需依法及时收集、固定并审核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的相关证据,法院则应对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进行全面核查与综合判断。
意见强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充分、确凿的标准。
细化了侦查阶段的审查规范。意见规定,公安机关应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信息系统比对、档案核对或生物识别技术等方式核查犯罪嫌疑人身份。未完成身份核查的,不得确认其身份。
意见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需通过公安机关核实的户籍信息或身份证件予以证明。若对户籍或身份证存疑,应调取由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附照片并加盖户籍专用章的证明文件;对于证明中无照片或外貌差异较大的情况,需补充调取户口簿、人口登记表、出生证明及相关证人证言、辨认记录等证据;经补充调查仍无法确认身份的,应通过公安机关生物识别信息库进行比对验证。
意见还明确,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身份无法查明的案件,可依据嫌疑人自报姓名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或审判。
第三,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的审核要求。意见提出,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院需审查起诉意见书是否载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及佐证材料。缺乏相关证据的,应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补充。
第四,明确了审判阶段的核查标准。意见要求,法院对公诉案件应审查起诉书是否列明被告人身份及证明文件。证据材料不全的,须要求检察院在三日内补交。
意见指出,庭审过程中,法院应核实被告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民族、籍贯、住址等身份信息,并结合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进行确认。身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或速裁程序。
意见还规定,经庭审确认的被告人身份信息应在裁判文书中载明。送达文书时,法院需重新核对被告人身份细节。
完善了协同工作机制。意见要求公检法机关建立身份信息核查联动机制,规范公安机关人口信息向检法部门开放核查的流程。
意见强调,公检法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姓名等身份信息可能存在错误时,应及时审查更正;对已生效判决中身份信息认定有误的,法院可通过裁定修正,必要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检察院可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