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尽管"干部"与"工人"的身份划分已逐渐淡化,但在退休年龄认定这一关键节点,岗位性质的界定仍可能成为劳动纠纷的导火索。近日,广州某保安服务公司员工马某就因即将年满50岁时被认定为"工人岗"面临退休,而其主张自身担任"高级文员"应属管理岗需55岁退休,双方因此对簿公堂。
据了解,马某出生于1973年9月3日,自2001年7月1日起入职该保安服务公司,职业生涯中先后从事保安中队报账员及高级文员等岗位工作。
双方于2011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中关于工作内容明确标注为执行保安员职责及治安防范任务,而在岗位类别选项中,"管理和专业技术类"由马某手写勾选确认。2021年2月至2023年8月期间,马某的高级文员岗位主要负责保安服务合同签约、发票递送、仓库管理、考勤记录、固定资产管理及保安员培训等日常事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一直以"工人"类别为马某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8月24日,马某正式向公司提交《社保系统人员类别变更申请》,要求将社保登记身份变更为管理岗。
马某主张,基于其管理岗属性应适用55岁退休标准,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诉求遭到公司拒绝后,企业于2023年8月29日以马某即将年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依法终止劳动合同。随后马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并主张违法终止合同赔偿金等权益。
2023年12月19日,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定:确认双方在2011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驳回马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因不服仲裁结果,马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集中在马某工作岗位性质的认定,这直接关系到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性。
法院审理指出,首先在退休年龄认定上需结合岗位性质综合判断,马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有其手写勾选的"管理和专业技术类",但合同主文明确约定从事保安员相关工作,且公司对该勾选内容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对岗位性质约定不明确;其次从实际履行情况看,马某离职前的高级文员岗位,其从事的发票递送、仓管登记等工作内容均不符合管理岗的核心特征;加之社会保险机构长期登记的人员类别为"工人岗",上述证据链共同指向马某岗位性质为工人岗。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在2011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驳回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到一审判决后,马某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