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则关于“8个月大婴儿未饮用茶水却被收取茶位费”的网络话题迅速登上热搜榜,引发社会广泛讨论。
据消费者黄女士反映,她在广东一家海鲜大排档用餐时遭遇“茶位费刺客”。当时她与家人朋友共13人就餐,其中包括5名儿童(有两名为婴儿),总消费金额为3525.2元。在查看账单时,她发现商家收取了13份餐具费用,每份3元,共计39元。黄女士提出质疑:8个月大的婴儿既未使用餐具,也未饮用茶水,为何需要支付茶位费?她要求商家退还未使用的茶位费,并按照市场价格退回多收的餐费,但遭到拒绝。经媒体曝光后,商家已主动联系黄女士道歉,并按照市场价退还了相关费用。
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幼儿被收费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本期【你问我答】栏目特邀《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尹玉律师进行专业解读。
问: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是否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是否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答:商家未提前告知茶位费,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损害了消费者信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了解所购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茶位费属于服务费用,若商家未事先告知,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取完整消费信息,即侵犯了知情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以“知情”为前提,若菜单未标注茶位费、服务员未口头提示,消费者自然认为“只需支付菜品费用”。这种默认背后,实则剥夺了消费者对是否接受茶位服务的选择权。
商家对未实际使用茶位服务的婴儿收取费用,违反公平交易原则,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包括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条件,有权拒绝强制交易行为。公平交易的核心是“等价有偿”,即收费应以实际消费或服务享受为基础。婴儿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常不会使用茶水、茶具等服务,商家按人头收费缺乏服务对价依据,属于不合理强制收费,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
问:消费者是否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
答: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的服务费用,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维护交易公平的体现。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价格法第十三条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五条,若商家未履行告知义务或使用格式条款,如茶位费未提前说明、结账时擅自添加,消费者可依法拒付。同时,消费者有权获得公平交易条件,付费应以“实际享受服务”为前提。例如婴儿未使用茶位服务、消费者未接受附加服务时,商家强制收费违背“等价有偿”原则,消费者无需支付。
消费者遇到未告知或未实际享受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多项法律条款维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保障消费者知悉服务内容、费用等真实信息的权利,第九条维护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第十条明确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条件、可拒绝强制交易,第二十六条禁止经营者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价格法第十三条要求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餐具清洗消毒是经营者法定义务,消费者可据此拒绝支付餐具消毒费等不合理费用。
问:如果商家以行业惯例为由收取婴儿茶位费,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答:行业惯例不能对抗法律规定。行业惯例虽源于行业长期实践形成的普遍做法,但其合法性需在法律框架内审查,不能成为规避责任的借口。当行业惯例与法律冲突时,法律效力优先,任何惯例都不能作为违法收费的挡箭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行业惯例需以商家充分告知为前提,且收费应与实际服务匹配,若以“惯例”为名强制收费,可能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商家以“按人头计费”的行业惯例收取婴儿茶位费,无法获得法律支持:一方面,婴儿未实际享受茶水、餐具等服务,收费违背公平交易原则。茶位费收取需以告知充分、服务实际、价格合理为基础,商家不能以“行业惯例”规避法律义务。对婴儿等未享受服务的群体强制收费,既无法律依据,也易引发消费矛盾,影响餐饮茶文化口碑。
对于消费者而言,若遇商家未提前告知费用或要求为未使用服务付费,可采取以下维权措施:首先与商家沟通,指出收费不合理之处,要求退还相关费用;若协商无果,可向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提供消费凭证、照片、录音等证据,要求行政干预;若问题仍未解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商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