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直播账号等级已累积至38级,可一旦中断送礼,主播便立刻变脸……9月27日,一名化名“粥粥”的网友在社交媒体发帖称,为支持心仪主播,他累计充值近5万元,但对方的态度转变让他难以接受,现正向网友咨询退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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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声‘姐姐’都让我心生怜爱,等意识到时,已打赏了数千元。”化名小林的用户向法治网记者透露,她在经历分手后情绪低落,偶然关注到一位擅长沟通的男主播,为维持直播间互动,不知不觉投入了大量资金,而这些本是预留的房租费用。
当前,通过直播平台打赏主播已成为常见的情感互动形式,但随之而来的经济纠纷案例日益增多。
据红星新闻9月26日报道,一名男子声称在住院期间心理脆弱时,被主播以情感诱导方式骗取转账10万余元,后因经济压力要求退款遭拒,最终诉至法院。
近期,“网友要求旺仔小乔退还80万打赏”话题一度登上热搜,引发广泛讨论。事件中,一名自称“别难过”的网友公布律师函,指控网红“旺仔小乔”需全额返还80万元打赏,随后该主播多平台账号遭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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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诱导式打赏是否构成法律欺诈?
此类争议不仅涉及主播与粉丝的经济利益,更将打赏行为的法律定责问题推向公众视野。部分网友同情打赏者,主张主播涉嫌诈骗;另一部分则认为成年人应理性消费,自负其责。
主播的诱导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欺诈”?哪些情况可能使打赏无效或可撤销?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吉林良佐律师事务所主任尤金堂律师分析,主播虚假承诺是否构成欺诈,需依据《民法典》第148条要件判断。“主播需存在虚构‘添加微信’或‘赠送门票’等行为,用户因误导产生错误认知并据此打赏。”尤金堂强调,“用户须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实上述要素,则难以认定欺诈成立。”
除欺诈外,司法实践中还有多种情形可能导致打赏无效。尤金堂列举六类情况: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额打赏、格式条款无效、重大误解、胁迫、显失公平及违背公序良俗。未成年人打赏是最常见的无效案例。
“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判断,无统一返还标准。”尤金堂建议,用户应保存打赏记录、主播言论截图等证据,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四大现实因素导致打赏款项难追回
根据《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2025)》,截至2024年12月,我国网络直播用户达8.33亿,占网民总数的75.2%。随着行业演变,打赏行为已从单纯支持转变为隐含复杂承诺的交易模式。
尽管法律规定了多种撤销情形,但实践中打赏追回的成功率较低。尤金堂指出四大障碍:证据不足、成年人自负其责、打赏属消费行为且已获对价、平台履行提示义务。
“若用户声称主播承诺加微信,却无录像或聊天记录证明,法院通常以证据不足驳回。”尤金堂表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打赏性质有明确认知,并承担相应后果。”
“若平台在充值界面标注‘理性消费’等提示,法院一般认定平台已尽到提醒责任。”尤金堂补充道。
直播打赏性质与主播行为边界待明确
法治网记者综合近年案例发现,直播行业已形成多种诱导套路,例如:情感主播以“虚拟伴侣”“认亲互动”等名义构建虚假关系;才艺主播运用“PK决胜”“冲榜奖励”等话术激发粉丝冲动;更有主播直接许诺“线下见面”“私信互动”等暧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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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新宇接受采访时指出,这些套路屡禁不止的监管难点在于,现有技术无法实时验证主播内容真伪,难以及时采取下播措施。“对于‘冲榜福利’等表述,难以界定属诱导还是正常激励。”
张新宇表示,情感类直播存在特殊法律风险,需加强规范。目前平台虽已强化对“软色情”等违规现象的监管,但因打赏行为法律性质存疑,主播行为边界仍不清晰。
“当务之急是从法律层面明确打赏行为属性与主播行为界限,为监管与司法提供依据。”张新宇建议,司法机关应通过个案逐步界定用户、主播与平台的权利义务,厘清行为规范。
平台主体责任亦关键。张新宇认为,平台需对违规主播严格管理,如复播时向用户提示风险;同时升级技术监测,实时识别异常交易与诱导话术,提前防范争议。